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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國際仲裁中心
關於《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補充規則

(2007年10月8日生效實施)

第一條、定義

(一) 程序規則 指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2007年10月38日批准施行的《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程序規則》。

(二) 解決辦法 指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2006年3月17日批准施行的《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

(三) 補充規則 指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為審查域名爭議投訴及管理案件程序,根據程序規則的規定而制定實施的解決辦法的補充規則。

(四) 中心 指香港國際仲裁中心。

(五) 任何在程序規則中所定義的術語在本補充規則中均具有相同含義。

第二條、範圍

(一) 本補充規則應與解決辦法和程序規則一併理解適用。

(二) 所有提交至中心的域名投訴均受解決辦法、程序規則和本補充規則所約束。

第三條、當事人與中心的聯絡

(一) 除非事先與中心另有約定,根據程序規則、解決辦法及本補充規則的規定,任何可以或應要求提交至中心的文件,均可以下列方式提交:

  1. 通過帶有傳輸確認的傳真提交;或
  2. 在預付郵資的情況下,通過帶有投遞證明文件的郵寄或快遞提交。為本款之目的,雙重掛號的郵寄為可接受的提交方式;或
  3. 在可保留傳送記錄的情況下,通過互聯網絡以電子方式提交。在以電子方式與中心聯絡時,應當使用電子郵件地址 cndomain@hkiac.org

(二) 所有以有形書面文件形式提交至中心相關秘書處的文件,當事人應在注有「原件」字樣的正本文件之外另附兩(2)套(一人專家組)或四(4)套副本(三人專家組)。

(三) 中心對根據程序規則和本補充規則所收到的或當事人應要求而提交的文件檔案,自投訴人最初提出投訴之日起保存一年。此後,所有這些已為中心所收到的文件材料均予以銷毀。

第四條、當事人與專家組的聯絡

(一) 當事人一方與專家組之間的聯繫或應要求向專家組所提交的文件,均應當通過中心所指定的案件經辦人進行。任何當事人均不得單方面與專家組成員自行聯絡。

(二) 當事人向中心提交的文件,必須同時抄送另一方當事人,並向中心提交相應的已將文件抄送對方當事人的證明。

(三) 當事人可以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普通郵寄(郵政快遞)的方式與中心進行聯絡。任何郵寄文件,若為國內郵件,則在投郵後四(4)日視為收到,若為國際郵件,則在投郵後七(7)日視為收到。對於以即時聯絡方式傳送的文件,文件傳送的當日即為接收日。

第五條、投訴

(一) 投訴人向中心提交的投訴書應當採用電子文件(沒有電子文件格式的附件除外)形式提交,並應當使用中心製作並提供的格式文件。

(二) 投訴人應當使用中心設定並在中心網站(www.hkiac.org)上公佈的「投訴書傳送格式封面」(CTC)和「投訴書格式文本」(Form C_CN)製作投訴書,並將其按照中心網站「投訴書提交指南」的要求,將投訴書提交至中心秘書處。

(三) 根據程序規則第十四條的規定,中心應在收到投訴人繳納的基本費用後,將投訴書提交被投訴人。

(四) 案件程序自中心向被投訴人提交投訴書之日視為正式開始。

第六條、答辯

(一) 被投訴人應於案件程序開始之日起20日內向中心提交答辯。

(二) 被投訴人向中心提交的答辯書應當採用電子文件(沒有電子文件格式的附件除外)形式提交,並應當使用中心製作並提供的格式文件。

(三) 被投訴人應當使用中心設定並在中心網站(www.hkiac.org)上公佈的「答辯書格式文本」(Form R_CN)製作投訴書,並將其按照中心網站「答辯書提交指南」的要求,將答辯書提交至中心秘書處。

(四) 根據程序規則第四條和第十八條第七款的規定,被投訴人應當在向中心提交答辯的同時將答辯書副本抄送投訴人。

第七條、中心對投訴書的審查

(一) 中心在確認收到投訴書之日起三(3)日內,就投訴書是否符合解決辦法、程序規則及補充規則的規定進行審查。

(二) 中心經審查認定投訴書符合要求的,應於收到投訴人按規定繳納的費用後三(3)日內,按程序規則的規定方式將投訴書送達被投訴人。

(三) 中心經審查認為投訴書在形式上存有缺陷的,應當及時將所存在的缺陷通知投訴人。投訴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對中心所確認的缺陷進行修改。如投訴人未能在限定期限內對投訴書予以修改,根據程序規則第十四條的規定,投訴將被視為撤回,案件予以撤銷。

第八條、專家指定

中心應當製作並公佈一份列有各自任職資格的專家名冊。當事人可查詢中心網站 http://www.hkiac.org 以獲取專家詳細信息。

就個案專家的指定而言,中心應當考慮以下情形:

  1. 爭議的性質;
  2. 專家的可獲得性;
  3. 當事人各方的身份;
  4. 專家的獨立性及公正性;以及
  5. 相關注冊協議中的規定。

第九條、公正與獨立

(一) 專家在案件程序進行期間,應當始終保持獨立與公正,不得作為任何當事人的代理人。

(二) 候選專家在接受指定前應當書面向雙方當事人及中心披露任何可能產生不公正或有礙當事人之間爭議得以及時解決的情形。除非經當事人雙方同意,任何與爭議有利害關係而可能使一方當事人對其獨立公正產生合理懷疑的專家均不得作為專家組成員。

(三) 在被指定後直至裁決做出前,遇有專家死亡、不能履行職能或拒絕履行職能的情形,中心可應一方當事人的請求,指定替代專家。

第十條、專家組裁決

(一) 裁決應當以電子文本形式作成。裁決書應依程序規則第40 條的規定,說明裁決結果及裁決理由,注明裁決作出日期並經專家簽署。

(二) 專家組應當自其得以指定之日起十四(14)日內將裁決提交至中心秘書處。如遇特殊情形,中心可延長專家組作出裁決的期限。

第十一條、裁決的公佈

中心應當在收到專家組裁決之日起三(3)日內將裁決書以電子郵件形式通知各方當事人和有關注冊商以及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除非專家組另有決定,中心應當將裁決全文在網站上予以公佈,並應列明:

  1. 案件編號;
  2. 爭議域名;
  3. 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名稱;
  4. 案件裁決;
  5. 裁決公佈日期。

第十二條、裁決之修正

(一) 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七(7)日內,一方當事人可書面通知中心和另一方當事人,請求專家組對裁決中的計算、書寫及打印錯誤或其他類似錯誤進行更正。更正應以電子及書面形式作出並構成原裁決書的一部分。

(二) 專家組自裁決做出之日起七(7)日內,可就前款所規定的錯誤自行作出更正。

第十三條、書面陳述的字數限制

(一) 根據程序規則第十二條第九款第三項及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投訴書和答辯書「事實與理由」部分的字數(最多)應為3000字。當事人應遵守中心有關字數的規定,專家組有權自行決定對超出字數限制外的文字不予考慮。

(二) 根據規則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的規定,專家組有權自行決定其裁決的長度,不受上述字數的限制。

第十四條、案件經辦人的指定

(一) 投訴人的投訴一經受理,中心即應指定一名工作人員作為經辦人負責案件的程序性事項。案件經辦人僅向專家組提供行政協助,無權就與域名爭議有關的實體問題發表意見。

(二) 當事人雙方與專家組之間的聯絡應當通過案件經辦人進行。

第十五條、費用(人民幣)

(一) 案件程序所需費用標準如下:

專家組
構成
爭議域名
數量
收費總額
(元)
管理費
(元)
專家費
(元)
1人獨任專家組 1 4,000 2,000 2,000
2至5 6,000 3,000 3,000
6至10 8,000 4,000 4,000
10個以上 9,000 4,500 4,500
3人合議專家組 1 7,000 3,000
4,000 (首席:2,000;
  其他:1,000/人)
2至5 10,000 4,000
6,000 (首席:3,000;
  其他:1,500/人)
6至10 12,000 4,500
7,500 (首席:3,500;
  其他:2,000/人)
10個以上 14,000 5,000
9,000 (首席:4,000;
  其他:2,500/人)

(二) 在向中心提交投訴書後三(3)日內,投訴人應當依據其自己選擇的專家組成員數量及其提出投訴的域名的數量,按照上述收費標準向中心繳納域名爭議解決程序所需的費用。如果投訴人未能在其提交投訴之日起八(8)日內按照規定繳納相應費用,投訴視為撤回,案件程序予以終止。

(三) 依本補充規則的規定,應當向中心繳納的案件程序費用,可以現金、支票、銀行匯款或銀行匯票等方式向「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支付。一般情況下,所需支付的費用均以人民幣為準。如果當事人以美元繳納,則美元與人民幣之間的匯率應以現行匯率作準。

(四) 案件程序費用應當全部由投訴人繳納。在投訴人選擇一(1)人專家組,而被投訴人選擇三(3)人專家組的情況下,案件程序費用由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等額承擔。

(五) 上述費用不包括當事人一方可能向其代理律師支付的任何費用。

(六) 任何因向中心繳納案件程序費用而產生的銀行手續費、轉帳費或其他費用均由繳納費用的當事人一方自行承擔。

第十六條、責任的排除

(一) 在不違背任何現行法律的情況下,除欺詐或故意不當行為外,專家不應就與依照解決辦法、程序規則及補充規則的規定所進行的案件程序有關的任何行為或疏忽向當事人、相關注冊商或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承擔責任。

(二) 在不違背任何現行法律的情況下,除有欺詐或故意不當行為外,中心、中心負責人員及其工作人員不應就與依照解決辦法、程序規則及補充規則的規定所進行的案件程有關的任何行為或疏忽向當事人、相關注冊商或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承擔責任。

第十七條、修訂

在遵守解決辦法和程序規則的前提下,中心有權適時自行對本補充規則予以修訂,並在徵得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的認可後實施。

第十八條、解釋

本補充規則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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